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有哪些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的限制并非绝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影响限制的执行。
1. 因私消费经法院批准:若失信被执行人因私消费(如家庭重大疾病就医、亲属丧葬等)需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可准许其乘坐。这种情形下,限制措施将临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可正常购票乘车。
2. 单位失信的例外:单位失信被执行人的普通员工,若不属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不受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的限制。这种情形下,普通员工的高铁出行权利不受单位失信状态影响。
3. 限制措施错误:若法院错误将非失信人员列入限制名单,或在义务履行完毕后未及时解除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将撤销限制消费令,恢复其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的权利。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的限制,直接回复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乘坐高铁动车的一等座以上座位。
1. 若属于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 若属于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不得乘坐上述高铁座位。
3. 若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后,可恢复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的权利。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为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的限制依据,现结合具体法律条款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适用分析:失信被执行人(含自然人及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乘坐高铁时,G字头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及以上座位均在限制范围内。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的限制内容,旨在通过限制高消费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高铁时,常存在一些错误操作行为,需特别注意。
1. 隐瞒身份购票: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试图使用他人身份证或虚假身份信息购买高铁一等座以上车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限制消费令,还可能因冒用他人身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无视限制强行乘车:明知自己被限制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仍强行占用相关座位,可能被铁路部门拒绝乘车,甚至被法院列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形,加重处罚(如罚款、拘留)。
3. 未及时申请解除限制:在履行全部义务后,未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导致长期无法正常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影响出行便利。
若您对自身情况或操作存在疑问,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避免因错误操作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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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私消费经法院批准:若失信被执行人因私消费(如家庭重大疾病就医、亲属丧葬等)需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可准许其乘坐。这种情形下,限制措施将临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可正常购票乘车。
2. 单位失信的例外:单位失信被执行人的普通员工,若不属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不受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的限制。这种情形下,普通员工的高铁出行权利不受单位失信状态影响。
3. 限制措施错误:若法院错误将非失信人员列入限制名单,或在义务履行完毕后未及时解除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将撤销限制消费令,恢复其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的权利。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的限制,直接回复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乘坐高铁动车的一等座以上座位。
1. 若属于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 若属于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不得乘坐上述高铁座位。
3. 若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后,可恢复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的权利。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为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的限制依据,现结合具体法律条款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适用分析:失信被执行人(含自然人及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乘坐高铁时,G字头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及以上座位均在限制范围内。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的限制内容,旨在通过限制高消费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高铁时,常存在一些错误操作行为,需特别注意。
1. 隐瞒身份购票: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试图使用他人身份证或虚假身份信息购买高铁一等座以上车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限制消费令,还可能因冒用他人身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无视限制强行乘车:明知自己被限制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仍强行占用相关座位,可能被铁路部门拒绝乘车,甚至被法院列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形,加重处罚(如罚款、拘留)。
3. 未及时申请解除限制:在履行全部义务后,未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导致长期无法正常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座位,影响出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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